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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06-22 字体:【  】  【关闭窗口

 

近期,有企业咨询,如果劳动者拒绝单位安排加班,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需要。单位不能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能将加班当成正常工作时间看待;二是须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必须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方可进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可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三是加班时间要有限制,即加班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