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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发布时间:2017-06-02 字体:【  】  【关闭窗口

 

案例:  张某在某部队服役8年退役后,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175元。张某在甲公司工作3年期间公司一直未给其涨工资。2014630日(当年日历天数182天),该公司和张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几天后,张某想起当年的年休假未休,公司也未给予补偿。该公司称张某2014年工作未满一年就辞职,不享受年休假。张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分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张某在甲公司累计工作满3年,在部队服役8年,累计工作时间共11年,张某依法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张某2014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4,(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182÷365天)×张某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04.99,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公司应支付张某4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为2175÷21.75×4×200%800元。(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