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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发布时间:2017-07-05 字体:【  】  【关闭窗口

    咨询:王女士在开发区的一家工厂上班,在单位上班的一周内,单位和王女士签订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王女士想问一下关于试用期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王女士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他的试用期应该为2个月,但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为半年,因此可以要求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18134